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永善县胡吉顺小卖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吉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5MA6M177P1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永善县莲峰镇和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明,当事人胡吉顺于2015年开始做生意的,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5MA6M177P10,经营范围: 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备案编号:YNX0625105524,经营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当事人陈述,以上食品都是在昭通进的,当时一样进的2件,进货时间具体记不得了,当时是有进货单的。进货单搞丢了,由于当事人生意差,家中做有农活,有时候去做农活没有开门,没有认真的检查,进货单找不到了,无法提供,到我局查到为止出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因为自己管理不善,初心大意,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相关制度造成的,这一些过期食品都没有销售,打算要丢的,还没来得及,当事人对自己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经营状况不景气,经济压力大,家中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并且在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后,积极消除影响,清理柜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办案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建议: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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