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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友鱼友肉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阮俊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4MA39LXRN5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西郊村永胜商厦1栋106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1
(2024)赣1024民初2055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崇仁县友鱼友肉酒店
黄**
崇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崇市监处罚〔2025〕31号
因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辣椒)一案,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陈玉鹏、黄齐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崇仁县友鱼友肉酒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西郊路永胜商厦1栋106商铺、注册日期:2020年11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24MA39LXRN50、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者:阮俊、身份证号码:362525199702165416、联系电话:17601327771、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礼陂镇红星村阁下组20号组。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测人员配合下,依法对当事人店内的辣椒等食品原料依法随机抽样送检。2025年6月24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出具了编号为№:SPCY20251626的检验报告(本局于6月24日收到),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4日,月池分局登记了案源。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同日,县局领导批示立案调查此案,并决定由陈玉鹏、黄齐负责本案调查。至2025年8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于5月20日在崇仁县月池菜市场农户处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辣椒2.6kg,尔后当事人将该批辣椒放在店内进行制作加工。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辣椒进行随机抽样(抽取样品为2.6kg)并委托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进行检验。2025年6月24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出具了该批辣椒的检验报告(本局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检验项目为噻虫胺mɡ/kɡ,检测结果为0.43,不符合≦0.05的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5月20日购进的辣椒全部被检测人员抽样送检,该批不合格的辣椒购进价格合计为26元。 2025年6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 №:SPCY20251626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的资质认定证书打印件一份证明该检测机构符合检验资质的事实。 2.2025年5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打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待销售的辣椒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的事实。 3.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2025年6月24日出具的 №:SPCY20251626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的辣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事实。 4.《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崇仁市监检鉴结﹝2025﹞9号)一份和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其该次检验结果的事实。 5.2025年6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025年7月2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加工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辣椒的数量、价格等相关情况。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阮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阮俊的个人基本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
1、没收违法所得26元; 2、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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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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