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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梅山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英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50700099256726E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超骧路42-5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15
侵害商标权纠纷
利***
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圆服饰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5-0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3
2020-03-25
股东知情权纠纷
林**
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4〕0224039号
经查明: 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龙岩市蔬鲜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抄告)处购进涉案螺丝椒2.5kg,购进价格21元/kg。 2024年10月16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进行抽检。2024年11月9日,本局收到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301032400989),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6日销售的螺丝椒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74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食品,所有涉案螺丝椒已销售完毕且销售对象为一般消费者。现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了:《快速检测信息公示表》复印件1份、《进货查验记录》1份、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蔬菜检测报告单》各1份。现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共同提取了涉案螺丝椒的《商品销售汇总表》1份。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当事人共售出涉案螺丝椒2.5kg,销售单价27.96元/kg,涉案螺丝椒的货值金额69.9元,违法所得为69.9元。 另查明: 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从龙岩市蔬鲜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抄告)处购进铁棍山药20kg,购进价格6.6元/kg。 2024年11月4日,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铁棍山药进行抽检。2024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2024S3038),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铁棍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1.1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各1份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食品,所有涉案铁棍山药已销售完毕且销售对象为一般消费者。现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了:《快速检测信息公示表》复印件1份、《进货查验记录》1份、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蔬菜检测报告单》各1份。现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共同提取了涉案铁棍山药的《商品销售汇总表》1份。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当事人共售出涉案铁棍山药20kg,销售单价7.96元/kg,涉案铁棍山药货值金额159.2元,违法所得为159.2元。 还查明: 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从南平市延平区江连强水产品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处购进淡水瓜(淡水鱼)2.5kg,购进价格32元/kg。 2024年11月4日,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淡水瓜(淡水鱼)进行抽检。2024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2024S3043),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淡水瓜(淡水鱼)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实测值5.52μg/kg,标准指标为2μg/kg,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各1份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食品,所有涉案淡水瓜(淡水鱼)已销售完毕且销售对象为一般消费者。现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各1份。现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共同提取了涉案淡水瓜(淡水鱼)的《商品销售汇总表》。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当事人共售出涉案淡水瓜(淡水鱼)2.5kg,销售单价37.6元/kg,货值金额94元,违法所得为94元。 又查明,当事人采购淡水瓜(淡水鱼),仅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索要了供货单据,未查验淡水瓜(淡水鱼)的检验报告、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 1.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销售“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的淡水瓜(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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