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记忆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702MA6P9NDA7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顺和社区庆云东路40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龙〕文综罚字〔2025〕F-000012号
2025年12月3日上午10:30,玉龙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洁云(25060221002)、和月方(25060221013)、在白沙泽华文艺馆对导游马龙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导游马龙正在带领24大1陪的旅游团队,执法人员检查了马龙的导游证,查看了行程单,问他是受什么旅行社委派,他说是受丽江记忆旅行社委派,执法人员在检查导游证时,该证无法扫码确认,又让他出示居民身份证,他说没有携带,不愿意出示,执法人员当场怀疑他未取得导游证带团并暂扣其导游证(导游证号ULE2630Y)做进一步鉴定,其后执法人员来到丽江记忆旅行社有限公司调查,该旅行社正常营业,计调张鑫在现场,查明事实如下:带团导游马龙实际是该旅行社导管,自己并未取得导游证,由于所派导游生病,临时找不到其他导游替代,情急之下就自己去带团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的规定。上述情况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玉龙)文综检(勘)字〔2025〕C-000163号1份2页;2、行政执法取证提取单1份1页;3、编号为(玉龙)文综调通字〔2025〕F-000011-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4、张鑫及马龙《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4页;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6、《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7、张鑫及杨芳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8、行程单1份2页;9、委托书1份1页。
经玉龙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玉龙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