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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应龙蠔干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冉应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C9DM18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官井社区六合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16号
当事人于2017年7月开始在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六合路5号从事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查,上述“金龙泉精酿白啤酒”是2026年2月12日利川市枫顺销售商行春节做活动赠送给当事人的(赠送了一箱,一箱12罐),当事人作为自留饮用并未对外进行销售,剩余未喝完的啤酒就放至厨房操作间用于菜品焯水去腥。上述“金龙泉精酿白啤酒”系供货商赠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未支付采购货款,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无明确购进单价。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对外销售该款啤酒,仅用于菜品焯水去腥,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为客观认定货值金额,执法人员登录淘宝“金龙泉啤酒旗舰店”检索同款啤酒售价,该商品仅整箱售卖,无单瓶零售价格,网页标注整箱(12罐)售价61.76元,折算单罐单价约为5.15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4罐(其中1罐已开启,剩余半罐)“金龙泉精酿白啤酒”货值金额约为18.01元。另查明,2026年6月2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冉应龙、孙德翠、林玉明3人,现场均无法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利市监限提【2026】137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该3名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6年6月17日向本局提交了上述3人的健康合格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罐(其中1罐已开启,剩余半罐)“金龙泉精酿白啤酒”;2.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学习;(2)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自查,杜绝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相关工作。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罐(其中1罐已开启,剩余半罐)“金龙泉精酿白啤酒”;2.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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