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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艺璁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972F90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枢北路1111号茂祥轮胎市场5-1-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7
(2024)新0106民初768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阿布都斯米·艾力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7
(2024)新0106民初75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高**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2-05
(2024)新0106民初768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叶尔包拉提·克力木汗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1
(2024)新0106民初768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阿布都斯米·艾力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1-06
(2024)新0106民初76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再奴拉·木汉太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8
(2024)新0106民初628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姜**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7
2024-10-10
(2024)新0106民初423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张**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8
2024-09-10
(2024)新0121民初6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9
2024-08-07
(2024)新0121民初6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10
2024-08-01
(2024)新0106民初423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张**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3
(2024)新0106民初768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阿布都斯米·艾力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8
(2024)新0106民初75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高**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2-07
(2024)新0106民初62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姜**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1-10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阿布都斯米·艾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4-12-31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9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叶尔包拉提·克力木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7
2024-10-3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8
2024-05-23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13
2024-07-18
(2024)新0106民初28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3698.4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兵八师交执﹝2023﹞1582号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3年07月22日8时2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吴会永、闫攀琪在石河子玛河检查站检查时,当事人再奴拉·木汉太驾驶新AE6973、新AW971挂号(道路运输证号:650110656672、650110656724 )营运车辆承运石子从达坂城至石河子,途径执法地点,执法人员吴会永、闫攀琪向当事人再奴拉·木汉太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817057,32000817058),并请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发现, 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新AW971挂号车实际货厢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车辆照片不符,实际加高了一块,现场勘验该车货厢栏板被加高0.6米。经过调查发现新疆鑫运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新AW971挂号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高货厢栏板长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2023-08-01
2
新乌经交执运罚普(2023)0421号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运输违法动态信息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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