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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友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伟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81MAC93XH52P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城西街道公园天下42栋-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66号
经查,山西友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永济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永济市供电公司开户,商业用电和居民用电由山西友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收取向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运城供电分公司缴纳。 当事人山西友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晋市监发〔2022〕237号《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电网企业无法直供到户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底商等用户,由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以及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且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其中:转供电主体平均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含税)/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计费,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结算周期保持一致”规定,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24日,按1.0元/度价格向用户号为344等商铺租户收取电费。依山西友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表显示,山西友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电价标准收取商业用电电费额23075元,实际按照每度电1.0元共收取商业用电电费35500元,多收价款12425元。 纺居新城小区的居民用户应当执行居民生活照明用电类别。经查实,当事人山西友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纺居新城小区属于永济纺织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截止目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变更小区用电性质,对入住业主按建设期间临时用电0.58元/度收取居民用电电费,违反原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12)186号《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487元……”的政策规定,在业主购电过程中超政府定价收取电费。当事人销售明细报表显示: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应按居民电价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电价0.487元/度,实际按0.58元/度收取电费,价差0.009元/度。
山西友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山西友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居民收取电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收取居民用电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收取商业用电未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212.5元(违法所得12425×0.5倍)。
6212.50元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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