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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坂东开升贸易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泽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4MAC8JC9XX6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湖头村下洋厝1号二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处罚〔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上开设的名为“大黄鱼生活笔记的店”的网店内上架一款香水,页面上名称为:巴基斯坦黄金香水。当事人所售卖的“巴基斯坦黄金香水”是从个人手上购进的,成本价为1.25元/瓶,共购进2瓶,现已无法联系。因该款产品是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等人体表层,达到修饰等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且不是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也未宣称新功效,故该款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化妆品的备案凭证以及相关进货单据。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相关产品,通过查询当事人网店销售记录,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仅对外销售两瓶案涉香水,违法所得计25.98元。 当事人在其“小红书”平台上内开设的“大黄鱼记录生活的店”中售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所售卖的化妆品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给予其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办案机构集体合议,建议: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98元。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办案机构集体合议,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5023.48元。
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98元)
3000.00元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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