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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肠居坊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晓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BNBMY63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金园一品10-7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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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28号
哈尔滨市双城区肠居坊熟食店(韩晓龙)从事散装红肠销售,能落实索证索票,所售红肠执行行业标准《熏煮香肠》(SB/T10279-2017),实为熏煮香肠,即香肠类熟肉制品。该店经营红肠过程中使用电子计价秤称重,有时会使用真空包装机进行真空包装,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七)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所售红肠符合散装食品定义,为散装香肠类熟肉制品。经我局批评教育,该店认识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于2025年8月2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销售的散装红肠货值金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为75元。 因该店销售散装红肠时外包装标注内容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我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之后该店重新印制了散装红肠的标签,标注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拒不改正情形,因而对其销售散装食品时存在的标注内容不规范的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散装红肠96.66kg; 3.处柒仟元整罚款(7000.00元)。
7000.00元
-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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