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化鼎晟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祉安注册资本:1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0MA176L486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银厂村四组(原敬老院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0
(2023)吉0502民初2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
通化鼎晟食品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
2023-11-06
(2023)吉0502民初2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
通化鼎晟食品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3
2023-09-19
(2023)吉0502民初2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
通化鼎晟食品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昌市监处罚﹝2025﹞23号
通化鼎盛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共计309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
2025-09-22
2
通昌市监行罚字﹝2024﹞15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老式大块糕点(生产日期2024-05-25、规格800克/袋)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工人在刷蛋液的时候将柠檬黄混合在蛋液里面,刷在食品表面上,造成柠檬黄项目不合格。该批次老式大块糕点共生产了150袋,销售价为9元/袋,货值金额1350元。上述糕点已全部销售。通化鼎晟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系当事人的分公司,其生产的桃酥(糕点)(生产日期2024-06-06、规格800克/袋)和老式炉果(糕点)(生产日期2024-06-06、规格600克/袋)所有配料都是当事人负责提供调配,当事人调配完毕后分公司用于生产,在调配过程中将柠檬黄掺杂在蛋黄液里面,因分公司对配料表内容不知情,从而造成了柠檬黄项目不合格。该批次桃酥(糕点)(生产日期2024-06-06、规格800克/袋)生产了55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老式炉果(糕点)(生产日期2024-06-06、规格600克/袋)生产了63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054元。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的强制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通化鼎晟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4元;2.罚款30000元,共计罚没款32404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