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百克饭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9AX1MX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山小区33幢东首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4〕947号
经查明: 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仓库中摆放有酱油、调味汁各1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另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4月8日就因相同情况下发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此次属拒不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上缴财政。
1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