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上庸城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小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CA4078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山县城关镇上庸城10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3〕209号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2年6月份陌生男子(举报人吕俊义)持“本能”药品盒子到竹山县城关镇杜祖文负责的竹山欣欣药行购药,因店内没有“本能”,陌生男子让杜祖文从其他地方进购“本能”,他以单价150元每盒收购,杜祖文遂联系经营万泽大药房的陈小兵想办法进购“本能”,后陈小兵从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李秋玉(另案处理)经营的“竹山县雨珠缘保健品店”内以12元每盒的价格购买了33盒“本能”,以30元每盒的价格出售给杜祖文,杜祖文拿到“本能”后以单价150元每盒出售给陌生男子(举报人吕俊义)。2022年8月23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群众举报线索的过程中发现城关镇欣欣药行存在经营“本能”的行为。2022年11月17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竹山欣欣药行经营“本能”的过程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遂移交我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投资人陈小兵经营有两家药房,一家在竹山县城关镇经纬大道16幢5号1-22号,名称为竹山县万泽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MHE32R,投资人:陈小兵,类型:个人独资企业,该药房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09DbII6001(有效期至2026年3月7日);另一家在竹山县城关镇东门社区上庸城,名称为竹山县上庸城大药房,因门面到期,于2023年3月份已经停止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2年6-7月以12.00元/盒的进价在“竹山县雨珠缘保健品店”(招牌为“雨竹缘”)李秋玉处购进“本能”壮阳类产品33盒,然后以30元每盒的价格销售给欣欣药行杜祖文,至公安机关民警调查时,当事人已将购进的33盒“本能”全部销售给了杜祖文,无库存。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本能”壮阳类产品经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其销售“本能”的过程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投资人对认定意见无异议。
当事人总计售出上述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33盒,进价12.00元/盒,销价30.00元/盒,销售金额99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594.0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国市监法规〔2022〕2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及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6.00元(叁佰玖拾陆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壹万圆整)。
10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