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马鞍山市花山区子恒食品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珊珊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40503MA2RJ3F02N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团结路33栋16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7
(2021)皖0504民初2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鞍山市花山区子恒食品批发部
马鞍山市雨山区小郡肝串串店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09-27
(2021)皖0504民初2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鞍山市花山区子恒食品批发部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06-25
(2021)皖0504民初2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鞍山市花山区子恒食品批发部
马鞍山市雨山区小郡肝串串店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马市监处罚〔2024〕750号
经查,举报人于2024年4月21日所购的涉案食品外包装标注:羊肉串产品类别:速冻调理生制品,配料:羊肉、饮用水、食用盐、白糖、味精、香辛料,贮藏条件为-18℃以下冷冻,执行标准号:SB/T10379,生产商为山东菏泽市郓城县翼轩食品有限公司。涉案食品标注执行标准号:SB/T10379,推荐性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作为速冻调制食品,涉案食品也应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4.1标识:“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的规定,而涉案食品外包装并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当事人于2024年4月6日从南京如余食品经营部购进3箱(每箱10袋),共计30袋,进价为150元/箱,即15元/袋,后以2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售完;经计算,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当事人建立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向供货商-南京如余食品经营部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票据及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经综合判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所提供材料可以证明其不知道从南京如余食品经营部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