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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绿野户外服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德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BP1PJE9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6177号铂尔顿商务宾馆一楼餐厅前侧(原仕合教育)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3〕30号
经查,经济技术开发区绿野户外服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斐乐”“可隆”“始祖鸟”“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是当事人2023年5月2日,在广州十三行尾货市场购进,标注“斐乐”商标T恤,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10件;标注“迪桑特”商标,短裤以20元/件的价格购进5件、长裤以50元/件的价格购进18件、T恤以30元/件的价格购进15件、外套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12件;标注“可隆”商标,T恤以30元/件的价格购进30件、长裤以50元/件的价格购进12件;标注“始祖鸟”商标,短裤以50元/件的价格购进10件、T恤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6件、外套以150元/件的价格购进4件、长裤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24件。 购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斐乐”T恤,以8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得销售款240元,获违法所得60元,剩余7件未售出;“迪桑特”,短裤以40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得销售款40元,获违法所得20元,剩余4件未售出、长裤以7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得销售款35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剩余13件未售出、T恤以50元/件的价格销售4件,得销售款200元,获违法所得80元,剩余11件未售出、外套以95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得销售款475元,获违法所得125元,剩余7件未售出;“可隆”,T恤以5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得销售款150元,获违法所得60元,剩余27件未售出、长裤以70元/件的价格销售2件,得销售款140元,获违法所得40元,剩余10件未售出;“始祖鸟”,短裤以75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得销售款75元,获违法所得25元,剩余9件未售出、T恤以8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得销售款240元,获违法所得60元,剩余3件未售出、外套以210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得销售款210元,获违法所得60元,剩余3件未售出、长裤以95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得销售款475元,获违法所得175元,剩余19件未售出。 上述侵犯“斐乐”“可隆”“始祖鸟”“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售出与未售出,货值金额合计10840.00元,获违法所得805.00元。
经济技术开发区绿野户外服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侵权服装,是当事人在广州十三行尾货市场购进,“斐乐”T恤,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10件;“迪桑特”短裤以20元/件的价格购进5件、长裤以50元/件的价格购进18件、T恤以30元/件的价格购进15件、外套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12件; “可隆”T恤以30元/件的价格购进30件、长裤以50元/件的价格购进12件;“始祖鸟”短裤以50元/件的价格购进10件、T恤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6件、外套以150元/件的价格购进4件、长裤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24件。截止案发时,斐乐”T恤,以8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剩余7件未售出;“迪桑特”,短裤以40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剩余4件未售出、长裤以7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剩余13件未售出、T恤以50元/件的价格销售4件,剩余11件未售出、外套以95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剩余7件未售出;“可隆”,T恤以5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剩余27件未售出、长裤以70元/件的价格销售2件,剩余10件未售出;“始祖鸟”,短裤以75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剩余9件未售出、T恤以8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剩余3件未售出、外套以210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剩余3件未售出、长裤以95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剩余19件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犯“斐乐”“可隆”“始祖鸟”“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售出与未售出,货值金额合计10840.00元,获违法所得805.00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服装,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适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11)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经济技术开发区绿野户外服装店(经营者:马德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5.00元; 3、罚款人民币2168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22485.00元
2168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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