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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聪聪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文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BYCQH7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余家桥街道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4〕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微信联系赤壁市农贸市场名叫夏秋芳的个人,以2元/斤的价格购进散装酸菜(酱腌菜)5斤,进货价值10元;当事人采购散装酸菜(酱腌菜)没有查验夏秋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散装酸菜生产者的许可证,也未查验散装酸菜的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经营的酸菜(酱腌菜)经抽样检验结论是: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要求:≤0.1;实测值:0.03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因当事人属个人经营,进购的酸菜(酱腌菜)存在部份自已食用,自用部份外当事人将该批不合格酸菜(酱腌菜)以3元/公斤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台账,销售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核实。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购进散装酸菜(酱腌菜)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只提供了食品进货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征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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