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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青海湖南大街双星专卖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满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521MA75N4B35Q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湖南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5〕3号
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从位于西宁市东川工业园高新路14号3号楼1单元302室的青海法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青岛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标:“”,货号:MQS24812W,执行标准:GB/T 14272-2021,安全标准:GB18401-2010 C类,等级:合格品,颜色:浅蓝的羽绒服20件,该公司为青岛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运动品牌青海总代理,进价每件99元,进货金额1980元。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和购货票据。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羽绒服后,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299元/件,货值金额5980元。2025年7月16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的商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检时,当事人负责人刘满军在店内,现场有标称由“青岛名人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标:“”,货号:MQS24812W,执行标准:GB/T 14272-2021,安全标准:GB18401-2010 C类,等级:合格品的羽绒服20件,抽检人员现场随机抽样2件,其中规格型号180/100A(3XL)的1件用于检验,规格型号175/96A(2XL)的1件用于备份。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绒子含量标识:80%,绒子含量偏差:≥-5.0%,而绒子含量实测值为:63.2,绒子含量偏差:-16.8,最终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14272-2021标准,依据《青海省2025年羽绒服、羽绒被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1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50477001114C)等检验结果不合格材料邮寄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于8月20日确认签收。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转办编号:20250037),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刘满军在现场。执法人员现场向刘满军出示了执法证件,送达了《行政检查通知书》(南市监行通﹝2025﹞14号),并进行扫码入企。经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羽绒服。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与青海法途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联系,告知对方检验结果并说明情况,供货商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并进行返厂。因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但省局还未将案件线索进行交办,当事人就于2025年9月5将未销售的19件(包括抽检备样的1件)羽绒服均退回了供货商,供货商出具了配货退回单。截止案发,因该批次羽绒服为滞销款,加之春夏季来临,该批次羽绒服除用于检验的1件外,未销售,获得违法所得200元。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款合计5200元。
5000.00元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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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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