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房县天森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天琴注册资本:74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5757029577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房县城关镇晓阳村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9
2019-05-17
(2019)鄂0325民督29号
申请支付令
房县财政局、房县天森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9-30
2018-09-05
(2018)鄂0325民初1185号
追偿权纠纷
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房县味味食品有限公司、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0-23
2017-09-01
(2017)鄂0325行审31号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房县天森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4〕15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3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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