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明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MABP35Q05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腾路1118号中央公园二期9栋1单元18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6〕24号
1.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24年向个人转账支付设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发布 2018年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第707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扣补缴2024年个人所得税492,240.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银行公账对手交易明细、货物和劳务税系统数据打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对手交易明细。共同证明支付设计费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发票违法
你单位2024年无真实业务发生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4份,金额合计1,297,029.69元,税额合计12,970.31元,价税合计1,3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