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世纪甬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臣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1MA2KNHEP4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榭南邻里中心5号楼一层-1、二层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5〕50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副食及百货销售,2024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超市的啤酒销售区域发现6瓶在售的“小麦王”哈尔滨啤酒已超过保质期(规格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8日,保质期为9个月),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啤酒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3月23日从大榭某超市以42元/箱(每箱12瓶,每瓶3.5元)的进价购进10箱,共计120瓶“小麦王”哈尔滨啤酒(规格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8日,保质期为9个月),于购进当日以4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因为当事人未保存该款啤酒的销售记录,所以除了2024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6瓶该款啤酒、2024年11月11日举报的顾客购买3瓶啤酒(共计9瓶)确定超过保质期销售外,涉案其他的该款啤酒在超过保质期之后的具体销售情况无法确定。综上,本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只能确定现场查获及举报人购买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6元;举报人购买的涉案过期食品违法所得为1.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伍角(¥1.5)。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元伍角(¥10001.5)。
1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5
2
甬仑市监处罚〔2023〕379号
经查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查获12箱未拆及散装11瓶42%vol老村长白酒,共计155瓶,外包装箱上标识和酒瓶标签上均标注着“生产日期:见瓶标”字样,但在酒瓶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已被人为擦除,只剩下“20210”字样。据当事人陈述,上述42%vol老村长白酒,大概是2023年5月时候从一个上门推销自称是老村长酒业经销商的业务员处购进的,一共14箱42%vol老村长白酒(标称生产商为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净含量为450ml×12瓶),共计168瓶,进货价格为150元/箱,支付货款2100元;并于购进时就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80元/箱,散装的售价15元/瓶。另据当事人陈述,上述42%vol老村长白酒酒瓶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在购进前已经被人为擦除,当事人在购进时未开箱查验。当事人购进上述42%vol老村长白酒时未索取相应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凭证,具体进货来源无法核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的42%vol净含量450ml老村长白酒155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伍角整(¥32.5);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叁拾贰元伍角整(¥5032.5)。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的42%vol净含量450ml老村长白酒155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伍角整(¥32.5);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叁拾贰元伍角整(¥5032.5)。
5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