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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恒信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天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0772655090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洪镇22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6
(2024)云2801民初723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景洪恒信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陈**
景洪市人民法院
2
2025-01-13
(2024)云2801民初684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景洪恒信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程**
景洪市人民法院
3
2022-01-28
(2021)云2801民初8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景洪恒信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
刘**
景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1
(2024)云2801民初723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景洪恒信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陈**
裁判文书
景洪市人民法院
2
2024-11-29
(2024)云2801民初723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景洪恒信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景洪市人民法院
3
2024-11-18
(2024)云2801民初684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景洪恒信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
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稽罚﹝2026﹞14号
其他违法
你加油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将你加油站2021年至2023年少缴的增值税4,295,929.48元(剔除2023年多缴121,789.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0,715.10元(剔除2023年多缴8,525.24元)、企业所得税1,716,768.74元定性为偷税,对偷税行为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第37项代码501对应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第一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
3746265.91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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