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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嘉琦羊绒制品经销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02MACYE6J62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街道达拉特南路绒都小镇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东市监处罚〔2025〕146号
通过对东胜区嘉琦羊绒制品经销部的现场核查、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2506XJ0032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对当事人询问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及对当地生产(销售)商的询问知: 1、当事人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2、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声称:涉案的不合格产品是当事人从佳慧羊绒针织服饰购进的,购进数量为(货号234)6件,之后又提供了当事人与佳慧羊绒针织服饰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中当事人又称封存该产品12件,因此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购进了6件涉案不合格产品不予采信。 3、《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中涉案产品的抽样基数为10件,销售价格580元/件,货值金额580元/件×10件=5800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生产成本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调取了辖区生产同类型产品(成份含量为31%羊绒69%羊毛)的平均生产成本为295元/件; 4、执法人员扣押库存产品3件,检验机构封存备样产品1件;违法所得(580元-295元)×6件=1710元。
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货值金额5800元,违法所得1710元。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因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子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十条第二款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 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从轻行政处罚。
29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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