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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育儿童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47824265827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580号1层1011、1012、1015-1023、1025、1027-1029、1040-1043、1045-1053、105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30
(2024)沪01行初194号
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上海科育儿童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9
(2024)沪01行初194号
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上海科育儿童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1-07
(2024)沪01行初194号
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上海科育儿童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20048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11月8日依法设立,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91号201室B、C,持有该地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目前在住所地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环南路490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内从事验光、配镜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与人民医院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了《眼科视光中心战略合作备忘录》,通过以下方式,销售框架眼镜及角膜塑形镜:1.该销售点的门头采用与人民医院眼科诊室一致的门头样式,且该销售点设置在眼科诊室内。2.当事人在该销售点工作的9名员工均身穿白大褂、挂人民医院统一制作的胸牌,胸牌内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工号:姓名:所属部门:眼科”。3.当事人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在验光、配镜等过程中,不会向前来配镜的患者表明自己并非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均需人民医院同意及配合方可进行。按照约定,当事人需要向人民医院支付合作费。人民医院为了取得该合作费用,明知当事人并非公立医院,但仍同意当事人在眼科门诊部内经营,并允许当事人采用与公立医院、医护人员混同的手段来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使该销售点工作人员与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形成混同,其目的是为了误导患者,使患者认为其所接受的服务以及商品均由公立医院提供,起到利用公立医院对患者的影响力以及公信力,提升当事人所售商品的销量。综上,当事人通过给付人民医院财物,获得人民医院的同意与配合,采用与公立医院、医护人员混同的手段,以此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来误导患者,构成虚假宣传。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起停止了在该院的经营活动。另查,当事人在人民医院销售点销售的角膜塑形镜即《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所载的塑形角膜接触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而当事人仅持有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91号201室B、C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人民医院4号楼3楼眼科诊室内销售角膜塑形镜尚未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该销售点销售的角膜塑形镜有四种品牌,分别是“普诺瞳”(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93160198)、“梦戴维”(注册编号:国械注准20163160131)、“阿尔法”(注册编号为:国械注进20163161583)、“亨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许20163160006)。上述四种品牌的角膜塑形镜均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从三家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货。经统计,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眼镜均从有资质的单位采购,其中框架眼镜由镜片和镜架组成(有的自带镜架,仅配镜片),销售价格不一,共计售出2174副,货值金额共计2856770.60元(含税);角膜塑形镜销售单价为2900元/片至7400元/片不等(含税),共计售出279片,货值金额共计1056785元,获违法所得共计969056.46元(不含税)。由于角膜塑形镜为一对一定配采购,故无库存产品,也无其他原材料(耗材)库存。
没收违法所得96.905646万元,罚款21.135700万元
211357.00元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