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荧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7MA029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双龙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263号
经询问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能够确认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的商品的行为只有一次,即销售给投诉人的一份散装爆米花,该店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称未连接电脑没有数据储存信息功能,无法查出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四舍五入”凑整成角时“五入”多收取多少费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商品贴的价格签和付款记录,投诉人一共付款给该店5.30元,价格签上标注的单价15.99元每千克,净重0.330千克,实际应收取5.27元,该店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3元,2025年8月8日我局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一份。2025年8月8日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张贴退款公告后没有消费者来退款,当事人已退还并赔偿给投诉人350元,当事人已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没有其他消费者联系当事人退款,故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违法所得0元。
经询问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能够确认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的商品的行为只有一次,即销售给投诉人的一份散装爆米花,该店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称未连接电脑没有数据储存信息功能,无法查出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四舍五入”凑整成角时“五入”多收取多少费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商品贴的价格签和付款记录,投诉人一共付款给该店5.30元,价格签上标注的单价15.99元每千克,净重0.330千克,实际应收取5.27元,该店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3元,2025年8月8日我局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一份。2025年8月8日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张贴退款公告后没有消费者来退款,当事人已退还并赔偿给投诉人350元,当事人已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没有其他消费者联系当事人退款,故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违法所得0元。
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
公市监处罚〔2024〕283号
当事人(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 姓名:黄荧楠身份证号:22072419850315261X)2024年6月15日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40526,保质期至20240614的桃李牌鲜酵母面包,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情况属实。违法所得9元。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高天宝、王晓丰、毕贺针对投诉内容对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桃李牌鲜酵母面包。但通过后期对经营者黄荧楠的询问得知,2024年6月15日公主岭市双龙镇黄严农果蔬生鲜超市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40526,保质期至20240614的桃李牌鲜酵母面包,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情况属实。
2024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4﹞2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05号判断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 500 元以下的;”违法程度为较轻,处罚标准(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 0.2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05号判断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 500 元以下的;”违法程度为较轻,处罚标准(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 0.2 万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办案机构的调查取证。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