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兔街镇永芝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永芝 | 注册资本:4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4MA6MCGK47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兔街镇兔街集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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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6〕37号
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过程中,在对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兔街镇兔街集市的南华县兔街镇永芝副食店检查时:
(一)在该店货架上查获8个品种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述共计8个品种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南华县兔街镇永芝副食店的上述行为已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14.5元。因该店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二)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其销售的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1种,执法人员现场用该香皂盒身标注的真伪查询方式,在舒肤佳官方微信账号查询了该香皂的真伪,查询结果提示“这是假冒产品”。
2026年1月31日,我局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以上香皂进行鉴定,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后并于2025年2月4日出具《鉴定报告书》(我局2026年2月26日收到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的《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南华县兔街镇永芝副食店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2025年2月26日,我局向南华县兔街镇永芝副食店发出关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华县兔街镇永芝副食店于2025年3月2日将整改情况报告交于我局,称所有涉案的香皂已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并保证今后不再销售该品牌的香皂,经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4日现场核查,该店内已无涉案的舒肤佳香皂销售。
综上,执法人员认为南华县兔街镇永芝副食店的行为已构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54元,因该店没有制作购销货记录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调查人员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被扣押的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娃哈哈营养快线水果酸奶饮品73瓶、食用小粉(食用淀粉)14袋,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8袋、鸡精调味料(特级)8袋、糯米粉(汤圆粉)5袋、怒江vip8啤酒5瓶、大连虾片3袋、罗平特香菜籽食用植物调和油2瓶、舒肤佳香皂18块(因提供给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1块,实际剩余17块);
二、对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三、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壹仟元整)。
罚款合计3000.00元(叁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3000.00元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