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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博览修理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春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J4P808X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东郊煤炭市场西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格市监罚〔2023〕028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出品”及“昆仑之星”字样商标“”图案商标的EHC-II-35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销售分公司辨认为:“上述“昆仑之星”、“”不是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格尔木博览修理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博览修理部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牌冷却液9桶(规格9。5KG/桶),依法予以没收;二、对当事人格尔木博览修理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5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2
格市监罚〔2023〕28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博览修理部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牌冷却液9桶(规格9.5kg/桶),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博览修理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5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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