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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9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焕灵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9MA3UGYXF29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大王村4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8
(2023)鲁01民终707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嘉祥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张**,高**,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2-16
(2022)鲁0124民初286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高**
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焦**,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嘉祥支公司
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J370829202500139
2025年3月13日18时5分,嘉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连伟、庄德浩在嘉祥县仲响路与申闫路交叉口处对张兆杰驾驶的(黄牌)鲁H12W98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运输石子,为易脱落货物。且货物超过了货厢栏板,有脱落危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全过程录像,张兆杰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以上事实有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嘉祥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14
2
J370811202500065
2025年02月28日15时08分,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李亚伟到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小虎、李壮向李亚伟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调查询问,发现:2025年02月27日17时17分,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鲁H107G5(黄色)行驶至长沟镇G105(白果路-跃进沟大桥)治超点南向北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设备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36.91吨,车辆鲁H107G5(黄色)是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货总质量36.9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四轴货车总质量限重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91吨,超限率19.06%,李亚伟对超限数据无异议,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另存)、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认定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2-28
3
370830202400952
2024年09月27日 07时30分,鲁H70D61(黄色)载货行驶至汶上县苑庄李村G342K345+700G342(双向)K345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限运输应主动到汶上县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限重31.000吨 ,实际车货总质量35.300 吨,超限4.300 吨,超限13.87%(10%以上30%以下)。汶上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延杰(执法证号:****)、杨奉伟(执法证号:****)对鲁H70D61(黄色)、进行调查,车属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超限4.300吨。以上事实有非现场检测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于2024-09-27向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赵成相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陆佰元整
600.00元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27
4
J370829202400795
2024年8月20日21时50分,嘉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勇、张传峰在嘉祥县马村镇张海村对张兆杰驾驶的(黄牌)鲁H12W98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运输石子,为易脱落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全过程录像,张兆杰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以上事实有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嘉祥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1
5
J371724202400133
2024年01月21日 09时10分,巨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交通运输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巨野县田桥镇纪庄村村道上对鲁H250E8(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伟、刘占平向当事人李钟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李钟林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以及拒绝、阻挠交通执法检查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检查中发现:鲁H250E8(黄色)/从事鸡粪货物运输,行驶在有限载标准(10.000吨)的巨野县田桥镇纪庄村村道上。当事人李钟林提供了本次运输的货单上显示车货实际总重为21.350吨。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李钟林,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执法人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李钟林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了当事人李钟林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当事人李钟林对执法过程无异议。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巨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22
6
J370881202300421
2023年12月18日 08时53分,曲阜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327国道对许玉献驾驶的鲁H98M68(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孔维方****、卓勇****向许玉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辆为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拉载货物为污泥,从陵城镇运至时庄镇,货物超出货箱栏板,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全程录像取证,驾驶员许玉献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录像(另存)、证件复印件。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曲阜市交通运输局
2023-12-18
7
冀盐交当罚决字【2023】02230511号
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盐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23
8
370403202300522
在G518金河(双向)超限超载检测点经非现场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79P52(黄色)号车在公路上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行为。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3轴车辆,2022年11月23日18时37分车货总重为30.200吨,2023年01月09日17时58分车货总重为30.500吨,2023年03月03日19时05分车货总重为31.70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27.000吨,分别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200吨、3.500吨、4.700吨。执法人员李海山15040217035、张培杰1504021702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10-31
9
371726202300223
2023年06月01日 11时00分,鄄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鄄城县G240国道舜王城路口对嘉祥金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郜合锋驾驶的鲁H37S66(黄色)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胡士勇15160817079、郭玉国15160817092向郜合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驾驶员提供了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郜合锋本人的《从业资格证》, 检查发现:该车为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现从牡丹区马堂运输石子到鄄城县二合村,该次运输过程中装载货物超出货箱栏板,但没有加盖篷布。驾驶员对现场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了驾驶员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认真听取了驾驶员的陈述、申辩。/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鄄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