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明章米粉加工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传志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3315975558N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鹿寨县黄冕乡厂底街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5﹞199号
经查,当事人2014年11月17日注册成立,取得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鹿寨县黄冕乡厂底街37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2024年11月24日,当事人分别生产了上述涉案“桑叶米粉”和“桑葚米粉”各50袋(400g/袋;共20kg),均为预包装食品。在没有经过检验机构检测,也未基于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数据或者企业产品生产研发中积累的数据及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等资料进行计算的情况,自行编造了上述“桑叶米粉”和“桑葚米粉”的营养成分表,标注在食品包装上。上述“桑叶米粉”和“桑葚米粉”使用的配料不同,但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数据完全一致。上述“桑叶米粉”和“桑葚米粉”食品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数据为虚假信息。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 2025年1月2日,当事人生产了上述涉案“干米粉”50袋(500g/袋;共25kg),为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提供了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SP202423788),证明上述“干米粉”每100克含有蛋白质7.2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2%。但当事人生产上述“干米粉”时,标注在食品包装营养成分表上的蛋白质含量为每100克含有蛋白质5.3克,营养素参考值为8%。当事人声称,可能是因为印刷食品包装信息时出现错误造成,因工作疏忽而没有发现。上述涉案“干米粉”的蛋白质的实际含量与标示数值存在误差,但该误差在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2“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规定的“≥80 %标示值”允许误差范围内。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 当事人陈述,生产出的上述“桑葚米粉”、“桑叶米粉”、“干米粉”均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分别为10元/kg、8元/kg、8元/kg,获得销售收入共560元,其中“桑葚米粉”和“桑叶米粉”的销售收入共360元,“干米粉”的销售收入为20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桑葚米粉”、“桑叶米粉”、“干米粉”的销售记录,但上述三种食品的销售记录,均没有记录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且三种食品均只记录了12kg的销售记录,其余数量的销售情况没有记录,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三种食品的销售凭证。 另查明,2024年9月21日,当事人曾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受到过我局的行
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5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2
鹿寨市监处罚﹝2024﹞233号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干米粉工艺流程图显示的关键质量控制点为原料、配料混合、蒸煮、烘干、风干、包装,当事人陈述上述干米粉需要手工的流程为叠片、风干和包装,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干米粉外包装标签上标识有“手工切粉”字样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干米粉100kg,已全部经销售,销售的价格是4.8元/kg,违法所得为480元,当事人已发布上述干米粉召回公告。当事人共制作了上述干米粉标签5000张,设计及制作的价格为175元。
没收违法所得960元,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签800张,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