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郑永娟生鲜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永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9MA0LQ5XU7R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248号义井街北一条南4号门面房(太化小区背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万市监长处[2023]132号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投诉举报,证明 案件线索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郑永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王焕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商标注册证、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鉴定证明、委托书,证明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5、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违法商品的违法经营额。
6、汾酒价格认定,证明 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
7、证据提取单,证明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商品的真实性。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