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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头道艾灸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晶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YKQ36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鄂东农副产品大市场8幢1单元8#-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6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蕲春县漕河镇鄂东农副产品大市场8幢1单元8#-102号从事提供美容、艾灸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场所内的化妆品均从线上购进,其中:①“爱润妍?”玻尿酸V脸紧致挂耳贴购进6盒,进价25元/盒,进货金额150元。至案发日止,疫情期间自用了5盒,库存1盒;②“爱润妍?”玻尿滋养嫩滑手膜购进10盒,进价29.80元/盒,进货金额298元,至案发日止,疫情期间自用了5盒,库存1盒,另有4盒主要用于为顾客提供服务;③“御发令?”草本植物头皮洗液购进6瓶,进价55元/瓶,进货金额330元,至案发日止,自用了1瓶,库存3瓶,另有2瓶主要用于为顾客提供服务;④“欧帝肤?”水娃娃雨润套组购进1盒,进价298元/盒,进货金额298元,至案发日止,库存1盒;⑤“倩庄”黄金焕颜美肤液2套,进价398元/套,进货金额796元,至案发日止,库存2套。当事人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313.80元。因当事人渉案化妆品主要用于为顾客提供服务,与其他产品搭配混合使用,无法单独计算其违法所得,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爱润妍?”玻尿酸V脸紧致挂耳贴1盒;“爱润妍?”玻尿滋养嫩滑手膜1盒;“御发令?”草本植物头皮洗液3瓶;“欧帝肤?”水娃娃雨润套组1盒;“倩庄”黄金焕颜美肤液2套; 2、罚款1万元。 合并执行罚款2万元(¥20000.00)。
3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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