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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镇赉镇利月蔬菜水果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雪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6FPYA2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镇赉县镇赉镇新兴北街8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30号
通过询问得知,所销售的超期食品进价为3元/瓶,售价为4元/瓶,该批次共进货12瓶,其余11瓶皆为保质期之内销售,无库存,货值4.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元。孙雪梅作为镇赉县镇赉镇利月蔬菜水果食品店经营者经营者,承认了自己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5年2月24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分局执法人员在吉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中接到投诉,镇赉县镇赉镇利月蔬菜水果食品店(经营者:孙雪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并对孙雪梅进行了现场询问及调查。经调查店主承认投诉人2025年2月23日到店内购物时,销售给投诉人1瓶美汁源饮料。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无库存,货值4.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裁量标准”第305项“较轻”的裁量规定,经法定程序,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孙雪梅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01.00元。现申请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告知。 妥否,请批示。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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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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