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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柏军青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柏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Q577197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横县那阳镇那阳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5〕4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从横州龙湖市场四哥菜摊购进同一批次胡萝卜20Kg,购进单价为2.8元/kg,购进金额为56元。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胡萝卜的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33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至案发时,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胡萝卜已销售完毕(包含抽样的3.65kg),销售价格为6元/kg,货值金额120元,获利64元,即违法所得64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胡萝卜未能说明进货来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再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5月23日因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被本局警告处罚;2023年9月12日因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被本局处罚款500元。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胡萝卜)及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一千元(¥1000.00)。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2
横市监处罚〔2023〕39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3日从横州市那阳镇那阳街边过路的生姜摊贩处以12元/kg购进一批本地姜5kg,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果显示铅(以Pb计)实测值为0.461mg/kg(标准指标:≤0.1mg/kg),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7月7日,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共销售5kg(包含监督抽检的3.5kg)。该批本地姜的销售价格为14元/kg,货值金额共计70元(14元/kg×5kg);该批本地姜的利润为2元/kg,共获利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本地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 再查明,当事人曾因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于2023年5月23日被我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五百元(¥500.00),上缴国库。
5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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