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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多又惠总商贸有限公司北极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4MABQFP2Y1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道友好市场(北极嘉园34号楼)东侧一层网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20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从吉林市船营区陈桂琴蔬菜批发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2件,每件7.5kg,进货价格65元/件,以11.96元/kg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4年3月19日从吉林市丰满区江南市场春节贩运户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1箱共24kg,进货价格135元/箱,以5.96元/kg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3月3日、2024年4月3日从吉林市华利食品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3-01、2024-04-01的风味明太鱼各50袋,规格均为150g/袋,进货价格均为6元/袋,以10元/袋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于2024年3月19日从吉林市华利食品厂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3-19的风味明太鱼100袋,规格为100g/袋,进货价格为4元/袋,以6元/袋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验,以上三批次食品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均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及生产商的资质证明及不合格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出厂检验报告。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均为0。截止案发时止,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922.44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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