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茶之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水文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782940573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江山市贺村镇湖东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26
2016-12-26
(2016)浙0881执184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茶之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遂昌纳福尔茶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6月至案发,当事人在与浙江某某油茶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交易过程中,共有五笔订单在对方授意下出现出厂销售时未标明生产日期、未贴产品标签或使用存在虚假信息的产品标签等情况。上述5笔订单累计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山茶油数量为:5L装42瓶,1.5L装28瓶,900ml装2156瓶,500ml装2208瓶。其中5L装山茶油销售价格为215元/瓶,成本为200元/瓶;1.5L装山茶油销售价格为62.8元/瓶,成本为60元/瓶;900ml装山茶油销售价格为37.7元/瓶,成本为36元/瓶;500ml装山茶油销售价格为26元/瓶,成本为24元/瓶。故经统计,当事人累计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山茶油货值金额为149477.6元,获取利润8789.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89.6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89.6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