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首膳斋主食坊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苓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31MABTJPG31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府前街10号如海超市内西部区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多市监处罚〔2025〕107号
多伦县首膳斋主食坊二店于 2024年12月左右购进了一大袋(规格:1*130克*100袋)“碱面”(生产日期:2024年2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并且该单位于购进之日起至2025年9月份一直在使用该碱面,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查看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导致上述食品添加剂过期了还在继续使用,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2025年9月之后的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该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碱面”生产食品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截止案件调查没有证据表明该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碱面”造成危害后果。
由于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并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改正,截至案件调查结束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3000.00元
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伦县知识产权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