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佳点小笼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玉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4MA31Y32342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文峰社区梅中路1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诏市场处字〔2026〕55号
经查:2025年2月28日,当事人销售南瓜馒头20个、豆沙包20个给诏安县南诏镇高文辉餐饮店,南瓜馒头销售价是人民币1元/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元,豆沙包销售价是人民币1元/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元。
2025年2月28日,东山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受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批次的南瓜馒头、豆沙包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3月26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O:25D327002357)、(NO:25D327002361)。
《检验报告》(NO:25D327002357)的主要内容是:食品名称:南瓜馒头,抽样单位:东山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委托单位: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加工日期:2025-02-28,被抽样单位名称:诏安县南诏镇高文辉餐饮店,联系电话:13489665865,任务来源: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5-02-28,样品到达日期:2025-02-28,样品数量:20个,备样数量:10个,抽样单编号:XBJ25350624373010066,检验日期:2025-02-28,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5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017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第三法)。
《检验报告》(NO:24D327005061)的主要内容是:食品名称:豆沙包,抽样单位:东山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委托单位: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加工日期:2025-02-28,被抽样单位名称:诏安县南诏镇高文辉餐饮店,联系电话:13489665865,任务来源: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5-02-28,样品到达日期:2025-02-28,样品数量:20个,备样数量:10个,抽样单编号:XBJ24350624373010070,检验日期:2025-02-28,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5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
2025年11月6日,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涉案食品进行食品安全评估,评估结论为:经评审认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5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向诏安县佳点小笼包店送达上述检测报告、诏安县南诏镇高文辉餐饮店指认诏安县佳点小笼包店为涉案批次产品供货商的证据材料,告知其销售的南瓜馒头、豆沙包抽检不合格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的南瓜馒头、豆沙包,也未发现甜蜜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经当事人确认涉案批次南瓜馒头、豆沙包是其销售给诏安县南诏镇高文辉餐饮店的,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批次南瓜馒头、豆沙包的原材料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单据等材料的复印件。南瓜馒头甜蜜素超标与当事人制作完冬瓜糖甜包未清洗干净制作工具有关,豆沙包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是因为预制豆沙馅中的山梨酸及其钾盐带入豆沙包的,上述两种添加剂超标均非主观故意添加。
2018年07月30日,当事人经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诏安县佳点小笼包店”。2018年7月30日至2020年11月16日因家庭原因未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1月17日、2023年6月11日(期间半年装修未开展经营活动)均有经诏安县南诏镇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领取《小餐饮登记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1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为20平方米,经营的项目是热食类制售,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且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符合《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第三条所认定的小餐饮的标准。2025年6月12日小餐饮证到期至2025年12月26日案发,当事人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制作上述南瓜馒头、豆沙包的原料时有留存供货商资质和送货单以及检验检测报告。豆沙包原材料豆沙馅中的山梨酸及其钾盐检测结果0.315g/kg远高于抽检结果的0.110g/kg。
由于当事人经营者的婆婆生病,从2025年6月12日(《小餐饮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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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