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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永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禄德国注册资本:4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D8J6GL1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六桥街道朝阳路铂宫商务大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5]130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威宁县六桥街道朝阳路铂宫商务大厦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 2024年11月4日,该院原执行事务合伙人肖琼的朋友赵丽从威宁县人民医院,以616.75元的价格购买了5盒“度拉糖肽注射液”药品,因该药品需要冷藏保存,所以就暂借该院药房冷藏柜进行存放保管,后因突发事情赵丽去了三亚,该5盒“度拉糖肽注射液”未带走,直到过期(有效期2025年1月),一直存放在该院药房冷藏柜内。 2022年12月19日,当事人以80.98元/盒,从上药控股毕节有限公司购进50盒“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药品,于2022年12月20日验收、登记、入库后,以89.078元/盒的价格进行使用和销售,具体使用和销售情况如下: 1.2023年1月11日,向晏江销售了5盒; 2.2023年1月29日,向漆刚销售了2盒; 3.2023年2月2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4.2023年2月11日,晏江住院使用了2盒; 5.2023年3月1日,向漆刚销售了2盒; 6.2023年4月16日,向藏天云销售了1盒; 7.2023年4月28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8.2023年5月4日,向周光平销售了3盒; 9.2023年5月30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10.2023年6月18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11.2023年7月10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12.2023年7月22日,向赵庆坤销售了5盒,向周光平销售了3盒; 13.2023年7月31日,向邓昭群销售了1盒; 14.2023年8月2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15.2023年8月15日,向张波销售了5盒; 16.2024年1月4日,向曹星无偿赠送了3盒; 17.2024年1月11日,向刘代进无偿赠送了2盒,向吉学英无偿赠送了3盒。 该院购进该批次50盒“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药品,使用、销售和无偿赠送共计49盒,使用、销售和无偿赠送日期均在该药品有效期限范围内。剩余1盒是在最后一次销售过程中,病人发现购买的5支该批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中,有一支的后盖旋钮处拧不动需要调换,该院重新给了病人一支,坏了的这支被该院收回后做了标注(维修中),一直存放在该院药房冷藏柜内,直到过期(有效期至2024年2月)。 当事人将上述过期药品存放于药房冷藏柜内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本案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为:616.75+89.078=705.8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过期药品长期储存在药房冷藏柜待售区域内;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将过期药品长期储存在药房冷藏柜待售区域内; 4.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信息;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6张,证明当事人将过期药品储存在药房冷藏柜待售区域内; 6.当事人提供的《处方笺》复印件19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均在有效期限范围内; 7.当事人提供的电脑截图5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
罚款2.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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