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永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禄德国 | 注册资本:4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D8J6GL1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六桥街道朝阳路铂宫商务大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5]130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威宁县六桥街道朝阳路铂宫商务大厦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
2024年11月4日,该院原执行事务合伙人肖琼的朋友赵丽从威宁县人民医院,以616.75元的价格购买了5盒“度拉糖肽注射液”药品,因该药品需要冷藏保存,所以就暂借该院药房冷藏柜进行存放保管,后因突发事情赵丽去了三亚,该5盒“度拉糖肽注射液”未带走,直到过期(有效期2025年1月),一直存放在该院药房冷藏柜内。
2022年12月19日,当事人以80.98元/盒,从上药控股毕节有限公司购进50盒“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药品,于2022年12月20日验收、登记、入库后,以89.078元/盒的价格进行使用和销售,具体使用和销售情况如下:
1.2023年1月11日,向晏江销售了5盒;
2.2023年1月29日,向漆刚销售了2盒;
3.2023年2月2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4.2023年2月11日,晏江住院使用了2盒;
5.2023年3月1日,向漆刚销售了2盒;
6.2023年4月16日,向藏天云销售了1盒;
7.2023年4月28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8.2023年5月4日,向周光平销售了3盒;
9.2023年5月30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10.2023年6月18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11.2023年7月10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12.2023年7月22日,向赵庆坤销售了5盒,向周光平销售了3盒;
13.2023年7月31日,向邓昭群销售了1盒;
14.2023年8月2日,向陈永英销售了2盒;
15.2023年8月15日,向张波销售了5盒;
16.2024年1月4日,向曹星无偿赠送了3盒;
17.2024年1月11日,向刘代进无偿赠送了2盒,向吉学英无偿赠送了3盒。
该院购进该批次50盒“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药品,使用、销售和无偿赠送共计49盒,使用、销售和无偿赠送日期均在该药品有效期限范围内。剩余1盒是在最后一次销售过程中,病人发现购买的5支该批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中,有一支的后盖旋钮处拧不动需要调换,该院重新给了病人一支,坏了的这支被该院收回后做了标注(维修中),一直存放在该院药房冷藏柜内,直到过期(有效期至2024年2月)。
当事人将上述过期药品存放于药房冷藏柜内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本案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为:616.75+89.078=705.8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过期药品长期储存在药房冷藏柜待售区域内;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将过期药品长期储存在药房冷藏柜待售区域内;
4.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信息;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6张,证明当事人将过期药品储存在药房冷藏柜待售区域内;
6.当事人提供的《处方笺》复印件19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均在有效期限范围内;
7.当事人提供的电脑截图5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
罚款2.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