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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茗品轩茶业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晓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04MA0RRJNJ2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北京华联购物中心外租区008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松市监处罚〔2025〕306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系小食杂店,当事人经营的福鼎白茶1饼(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10年4月16日,执行标准:GB/T31751),售价140元/饼。上述执行标准GB/T31751为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茶饼标示生产日期为2010年4月16日,涉案茶饼生产时执行标准未发布,更未实施,故该茶饼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虚假内容,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承认销售给举报人2饼,销售金额270元,因当事人不是电脑结算,现场检查也无相关联证据证明涉案食品的销售情况,故本案货值为金额410元,违法所得270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索取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进货票据,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制度。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小食杂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之规定,当事人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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