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河运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艾鸿宙 |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3MA492GWY9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中南路39号2号(东辰二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2025年3月3日,当事人通过“药帮忙”APP自云南美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盒某心血管类药品,2025年3月7日到货验收后在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了相关信息。2025年7月15日,本局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案件线索转办函》反映凤台县公安局在侦办“2025.4.2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同批次某心血管类药品的销售流向涉及本辖区宜昌市伍家岗区河运大药房,同时根据转办函附件中《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标识为某心血管类药品的涉案药品的认定意见》“经认定,涉案的标识为某心血管类药品的2盒药品为假药。”的有关内容,上述某心血管类药品经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2025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见线索中同批次某心血管类药品,当事人现场出示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药品注册证及检验合格报告、供货方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随货同行单及税务发票等资料及相关记录,票、账、货相符,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为核实上述药品的合法性,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向供货方所在地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宜伍市监协查〔2025〕0808号)请求协查,2025年8月18日,本局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回复协助调查的函》(〔2025〕-1091)证实云南美天药业有限公司为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其于202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销售10盒上述某心血管类药品属实,且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收集、留存的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均真实有效。截至2025年7月17日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某心血管类药品10盒,已销售10盒,无库存。上述药品的购进价格为148.2元/盒,购进总金额为1482元;其中7盒药品的销售价格为170元/盒,3盒药品的销售价格为169元/盒,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697元,按照销售总金额计算违法所得为215元。本局及当事人暂未未收到患者反映涉案药品可疑的相关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及配合调查态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5元,免除罚款。
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