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呼玛县炜宏熏酱刀削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包维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CPL8L6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长明街北新华路西学府名苑(锦绣花园1号楼)零单元1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10号
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在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交通小区116门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小窑嘉宾没有标注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从呼玛县常兴商店购进10瓶小窑嘉宾饮料,购进价格3元/瓶,销售价格4元/瓶,货值金额40元。至案发当日,还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3年12月27日有执法人员对呼玛县炜宏熏酱刀削面馆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窑嘉宾饮料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有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7日,对呼玛县炜宏熏酱刀削面馆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小窑嘉宾饮料没有明码标价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2023年12月2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当事人经营的小窑嘉宾饮料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五、有包维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