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九台区安鑫泰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彪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84KT3A4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卡伦市场大门东4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行处〔2025〕088号
现已查明:该药店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卡伦市场大门东4门,该店有《营业执照》,正在营业中,现场检查未发现批号为220903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在售。经查阅进货台账,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10月24日从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以3.29元/盒的价格分别购进该批次药物400盒、30盒。经查阅销售台账,该批次药物已在2022年10月22日至2023年1月20日之间售罄。经询问,该款药物售价为6元/盒,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2580元,违法获利1165.3元。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材料齐全。
经查阅进货台账,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10月24日从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以3.29元/盒的价格分别购进该批次药物400盒、30盒。经查阅销售台账,该批次药物已在2022年10月22日至2023年1月20日之间售罄。经询问,该款药物售价为6元/盒,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2580元,违法获利1165.3元。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材料齐全。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的提供供货单位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的进销货台账,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并且当事人对于售卖劣药这一行为并不知情,违法程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综合本案案情,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65.30元。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4-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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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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