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春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坤元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CJJMQX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岙胡村2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30
(2024)浙0226民初67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海县春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鄂州市亦梦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第000036号
经查实,2002年宁海县春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宁海县梅林街道岙胡村集体土地建造厂房,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对宁海县春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文号为宁自然资规罚〔2019〕166号。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宁海县春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又未经批准,擅自在宁海县梅林街道岙胡村原处罚范围和原处罚范围外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平整场地、浇筑混凝土、堆放砂石及摆放器械。2025年11月17日,经中测新图(北京)遥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为6878.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601.5平方米;未处罚占地面积为5787.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578.4平方米;2019年已处罚占地面积为1091.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023.1平方米。建设现状为已建造八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38.4平方米、68.1平方米、68.6平方米、43.0平方米、54.1平方米、17.1平方米、117.7平方米、416.1平方米的棚屋,九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5.6平方米、9.3平方米、33.7平方米、222.3平方米、36.3平方米、117.1平方米、122.2平方米、50.6平方米、55.7平方米的简易棚,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15.3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两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82.7平方米、17.6平方米的砖结构房屋,场地内有一处水沟,其余场地部分堆放砂石,部分为沙堆,部分混凝土并摆放器械。
未处罚地块经套合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本案中该宗地所占5430.5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所占74.4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其他草地(农用地),所占210.0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乔木林地(农用地),所占72.2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水田(农用地)。
经核对梅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部分),本案中该宗地所占1059.1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农用地中的林地,所占2685.8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农用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所占27.0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农用地中的一般农田,所占6.3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未利用地中的自然保留地,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1307.4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建设用地中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所占1793.3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建设用地中的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经套合宁海县中心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局部图,该宗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3567.6平方米,均为工业用地,在该类别土地上进行建设,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处罚;其余210.6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其中所占0.5平方米规划类别为草地,所占137.9平方米规划类别为林地,所占72.2平方米规划类别为耕地(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在上述类别土地上进行建设,按照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认定,该宗地所占2685.8平方米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均处于未处罚部分)。违法地块内未曾处罚部分5787.1平方米土地扣除2685.8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农用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后,其余3101.3平方米土地经套合201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2812.1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所占74.4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其他草地(农用地),所占210.0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乔木林地(农用地),所占4.8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水田(农用地)。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中所占1307.4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建设用地中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所占1793.3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建设用地中的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所占3567.6平方米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工业用地,在上述类别土地上进行建设,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处罚,合计6668.3平方米土地。所占210.6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土地,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建设,按照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处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668.3平方米土地上已建八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38.4平方米、68.1平方米、68.6平方米、43.0平方米、54.1平方米、17.1平方米、117.7平方米、416.1平方米的棚屋,八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5.6平方米、9.3平方米、33.7平方米、222.3平方米、36.3平方米、122.2平方米、50.6平方米、55.7平方米的简易棚,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117.1平方米的简易棚的西面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111.3平方米),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15.3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两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82.7平方米、17.6平方米的砖结构房屋,场地内有一处水沟,其余场地部分堆放砂石,部分为沙堆,部分混凝土并摆放器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0.6平方米土地上已建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117.1平方米的简易棚的东面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5.8平方米),其余场地部分堆放砂石,部分为沙堆并摆放器械。
宁海县春源再生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责令宁海县春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878.9平方米的农民集体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10.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117.1平方米的简易棚的东面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5.8平方米)以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668.3平方米的土地上建造的八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38.4平方米、68.1平方米、68.6平方米、43.0平方米、54.1平方米、17.1平方米、117.7平方米、416.1平方米的棚屋,八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5.6平方米、9.3平方米、33.7平方米、222.3平方米、36.3平方米、122.2平方米、50.6平方米、55.7平方米的简易棚,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117.1平方米的简易棚的西面部分(该部分建筑占地面积为111.3平方米),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15.3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两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82.7平方米、17.6平方米的砖结构房屋以及其他设施;(四)并处非法占用2685.8平方米土地规划类别为农用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0574元;所占4.8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水田(农用地)的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0元;所占74.4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其他草地(农用地)的土地、所占210.0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乔木林地(农用地)的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688元;所占2812.1平方米土地现状类别为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2181.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28563.5元。
128563.50元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