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吴都咏红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贵池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MA49NUEM9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浮屠镇荻田村邢氏祠堂对面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397号
经查,2025年2月9日,当事人以39.8元/盒的价格从药品零售企业李家湾昌盛大药房购进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药品5盒,总价款199元,昌盛大药房出具了售药小票。2025年3月份,当事人通过医保销售平台以37.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张吉庆3盒、以4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乐祥兵1盒、以40元/盒的价格现金销售给张兰凤1盒,销售总金额为197.5元。截止2025年7月7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该批次加盖供货商印章的药品随货同行单。调查中,当事人自称,从李家湾昌盛大药房购进药品的目的是为了服务购买者或患者,而且销售总金额比购进的总价款倒亏1.5元。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昌盛大药房购进药品而进行零售,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于阳新县医保局认定上述药品属“回流药”,并对当事人销售“回流药”的行为作出处罚,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