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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奥悦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瑰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8E1E8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彭思镇彭思街道198号(信用社对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9
(2021)鄂11民初489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蕲春县奥悦便利店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5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从漕河购进:①重庆铮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铮阔”酥肉粉,净含量110克,生产日期2024/02/26,保质期15个月,进货价格4元/包,销售价格8元/包,至案发日止,库存1袋;②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丑娃”麻辣味烧烤配料,净含量40g,生产日期2022/12/28,保质期24个月,进货价格1.5元/包,销售价格3元/包,至案发日止,库存3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与其它有效期内的食品摆放一起。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证照和商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食品进货数量和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无法查明,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查验供货者的证照及商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