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灵寿县采光百货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振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126MA0CYYHP9M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石家庄市灵寿县南营乡团泊口村河北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石处〔2024〕13012624000066号
2024年3月23日,我局接到诉求人反映:本人赵先生其在3月21日在灵寿县201省道小镇门市花费12元购买了0.4公斤百草恋海苔肉松面包,后发现面包都过期了,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在场的情况下依法亮证对该门市进行了检查,该门市位于河北省灵寿县南营乡团泊口村河北11号。该门市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重点对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内容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投诉人举报的该门市销售的草恋海苔肉松面包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26日,保质期120天百,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剩余面包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陈002号,对剩余未出售的百草恋海苔肉松0.4公斤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国发〔2024〕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应当受到减轻行政处罚
没收物品0.0012万元,罚款0.5012万元
5012.0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2
灵市监处罚〔2024〕045号
2024年3月23日,我局接到诉求人反映:本人赵先生其在3月21日在灵寿县201省道小镇门市花费12元购买了几个百草恋海苔肉松面包,后发现面包都过期了,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在场的情况下依法亮证对该门市进行了检查,该门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悬挂,重点对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内容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投诉人举报的该门市销售的面包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26日,保质期120天百草恋海苔肉松面包,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剩余面包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陈002号,对剩余未出售的百草恋海苔肉松0.4公斤进行了扣押。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0元;两项合讲5012元。
5000.00元
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