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伦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贵山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2MA18W8PA3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铂金时代纬三路12号商服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3
2023-07-28
(2023)黑0602民初297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曾**与大庆市伦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5〕733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表测量用电量结算电费的行为,涉案电表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19 ,二级序号24电能表;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强检方式:工业用:周期检定” 规定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办案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7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