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荔波县小七孔镇奥力玛电动车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从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2MA6DUFGN4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小七孔镇播尧集镇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5]180号
经查明,2025年9月15日16点05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荔波县小七孔镇奥力玛电动车店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开展检查,在该经营场所的销售区域中间靠里面位置发现有2辆商标为“小刀”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经现场查看车辆合格证,2辆电动自行车为同一类型车辆,车架号分别为:323022441662735、323022441662736,生产企业名称: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华城大道168号,车辆中文商标:小刀,车辆型号:DTD24573Z,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灰/黑,产品合格证编号:I190386T2473Z0001。执法人员现场使用卷尺是经过贵州省计量测试院检定合格的,证书编号:519238366;检定日期:2024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该卷尺对以上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测量,鞍座长度均为60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对测量过程和测量结果无异议,未提出重新检测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3月29日从独山县小刀电动车总店购进小刀电动车(不含电池),共购进2辆,进价:500元/辆,销售价:600元/辆,因当事人在商品经营期间未销售出去这2辆电动自行车,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已取得相关资质合法经营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韦从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韦从英委托莫庆文的委托书1份,证明全权委托莫庆文处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事项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莫庆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和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2025年9月15日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6、2025年9月15日进行现场扣押所作的扣押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相关信息情况的事实; 7、2025年9月23日莫庆文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8、电动自行车发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渠道的事实; 9、被委托人提供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车辆合格的事实; 10、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用于测理的器具是通过相关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事实; 11、2025年9月1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经营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12、2025年9月23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被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罚款0.1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