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东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云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8MA3803A28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商业步行街西街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安市监处罚〔2026〕10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留样,本局于2026年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罗云、康继承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万安县东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803A280,《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608283006873,经营场所:万安县芙蓉镇商业步行街西街南,法定代表人:刘云娟,当事人住址:江西省万安县芙蓉镇光明村老谷塘1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2月31日下午,我局接到上级通知,上级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要求我局进行核实调查处理。随后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公司内进行核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留样冰箱内未发现留样的食物,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2025年12月1日,我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留样,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落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依法进行留样,其仍然未按规定进行留样。2026年1月12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采取询问、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案件办理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2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办理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营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有工作人员4人,主要为周边学校的学生提供课后托管服务,并举办了食堂,为托管的学生提供午餐集中用餐,至案发,有72位学生在当事人食堂就餐。2025年12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留样不规范。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规范留样,告知了当事人食品留样相关具体操作要求。2025年12月31日,上级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其未存放留样食物,通知我局工作人员核实处置。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其留样冰箱,当事人留样冰箱内未留存任何食物。
经查证,当事人2025年12月31日当天中午为其托管服务的学生提供了集中用餐,制作的菜品为豆腐炒肉片、素炒白菜、紫菜鸡蛋汤,主食为米饭。当事人陈述由于考虑到第二天就是元旦假期,公司不营业所以将留样冰箱内的食物全部倒了清洗了留样冰箱。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当事人留样时间未按规定存放48小时以上,其提供集中用餐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证照信息和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2025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做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食品留样的违法事实;
3.2026年1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食品留样的违法事实;
4.2025年12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时做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留样违法行为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
6.相关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办案程序合法。
以上提取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可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未列入《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当事人为托管的学生提供集中供餐,应严格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其在经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之后仍然未依法进行食品留样,主观过错明显,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发现食用当事人菜品导致人身损害后果,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不足1个月,根据《江西省市场监
处以1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