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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增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3371177730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与自由街交叉口北100米百汇国贸中心3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9
(2020)豫04民终360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河南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7-30
(2020)豫04民终2017号
合同纠纷
x**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7-30
(2020)豫04民终2017号
合同纠纷
杨**,潘*,潘**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7-30
合同纠纷
杨**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5-20
(2020)豫04民终1227号
劳动争议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5-20
劳动争议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5-06
劳动争议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11-18
(2019)豫04民终34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11-18
(2019)豫04民终34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潘**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9-16
(2019)豫0402民初12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1
2023-10-25
(2023)豫0402民初436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与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13
2021-07-09
(2021)豫0402民初267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0-13
2021-07-09
(2021)豫0402民初267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0-13
2021-07-09
(2021)豫0402民初268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1-26
2020-12-29
(2020)豫04民终4080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高*、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1-06
2020-12-27
(2020)豫04民终360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2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0-23
2020-09-23
(2020)豫04民终20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潘*、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29
2020-07-17
(2019)豫0402民初54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7-20
2020-06-11
(2020)豫0402执888号
谢**、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780.67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7-14
2019-01-09
(2019)豫0402执21号
刘**、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2430.33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93号
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百汇国贸中心住户用电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我局于2025年3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查询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并询问了有关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查当事人负责平顶山市百汇国贸中心生活用电供应并通过安装的电能表计量收费,执法人员发现住户贸易结算用电能表外观无检定标签,不能提供法定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强制检定合格证书,涉嫌贸易结算用电能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住户贸易结算用电能表为上海人民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子式单相电能表,型号:DDS7666型10(40)A,执行标准:GB/T17215.321-2008,生产日期:2019年1月,经双方确认平顶山市百汇国贸中心共有6栋住宅楼,总户数863户,已入住681户,每户安装一块电能表,电能表数量为681块。当事人委托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管理和代收电费,并出具收款凭证,住户用电收费标准为0.56/千瓦时。该贸易结算用电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当事人管理的上述681块贸易结算用电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属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听证中当事人提供平顶山市明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日期为2025年6月17日1份用电审计报告,认定亏损总额:2428117.61元,故无违法所得。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与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五万四千四百八十元的罚款(54480.00元)
54480.00元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
平新市监处罚﹝2023﹞79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之行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第四项、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六条、第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平新市监制〔2021〕127号《财物清单》上载明的1瓶辣之源干锅酱、1壶佳乐黑胡椒汁调味料、1盒长乐健康芋丝、1袋南街村传统风味南德家庭装珍品调味料、9袋香其酱(黄豆复合调味酱)、1支嘉豪食品三番嘉豪极辣青芥辣调味酱、1瓶百利黑胡椒汁浓郁辛香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求当事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0.00元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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