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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沁原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翁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6MA0NB01P9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6
(2025)内2526民初18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翁*,锡林郭勒盟沁原商贸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沁原食品有限公司
马**,霍*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乌市监处罚﹝2025﹞2号
1.无证生产羊肉片行为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农产品初加工通常指的是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处理,如清洗、切割、包装等,以改变其外观或提高其保存性,但不改变其基本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锡林郭勒盟沁原商贸有限公司所生产加工羊肉片未改变基本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同时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因此该公司生产加工羊肉片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2.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使用御金鑫肥牛(调理肉制品),进行分装加工销售肥牛肉片的行为,2025年2月27日,该公司在内蒙古塔拉牧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御金鑫肥牛”肉砖产品20件共计500㎏,金额14200元,每㎏28.4元。截止2025年5月6日,该公司共使用“御金鑫肥牛”肉砖切片分装生产销售75㎏,150盒肥牛肉片,每盒0.5㎏。以每盒18元的价格每批发给“福客隆”超市150盒,已销售25㎏,“福客隆”超市销售价每盒23元。其余原料“御金鑫肥牛”肉砖和分装切片肥牛肉片全部召回和下架并退回供货商内蒙古塔拉牧歌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涉案食品进货票据和退货票据可以证实该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和5月1日已分批将涉案产品退回供货商。截止案发上述无证生产加工销售涉案“肥牛肉片”货值金额1150元。违法所得190元,该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加工销售调理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3.关于未标注配料表和营业成分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加工分装“御金鑫肥牛”肉砖切片分装生产销售的过程中,涉案“肥牛肉片”包装标签上只标注了产品原包装的生产日期;产地;制造商;保质期;产品类型;执行标准;储存条件,未标注配料表和营养成分,同时新包装增加了当事人主体信息,分装生产:锡林郭勒盟沁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工业园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截止调查结束尚无消费者投诉或发生其他严重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当事人此前一年内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0190.00元
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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