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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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61A7MM2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滨河街F4幢2-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4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滨河街F4幢2-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店名为“阿龙烧烤店”。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后因疫情原因一直未经营,于2023年2月底疫情放开后开始经营,主要从事烧烤和酒水饮品的餐饮服务,开始经营后因忙于经营,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所需的食品原料一般从网上平台购进,每次进货均保留了购买记录,查验并留存了对方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的置物架上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已开封),具体情况为“粒粒香”烧烤味王调味粉1袋(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27g,制造商:哈尔滨粒粒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工业园区)。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食品原料作为调料用于烧烤食品的制作与加工,后提供给客人堂食或者打包带走。 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菜品凭据,只能提供进货单据,执法人员按照进货价计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粒粒香”烧烤味王调味粉购进价格为12.93元/袋,共1袋,货值金额是12.93元。因当事人未记账,无法提供进销货凭据,只能提供部分销售菜单,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菜单金额计算违法所得,12张菜单金额共计1850元,判定违法所得为1850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8日被我局查获。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4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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